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
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
一、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,提高教学质量,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,并使教学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、妥善的处理,特制定本规定。
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事件。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三级:一级(重大)、二级(较大)、三级(一般)。
二、下列之一定为一级教学事故:
1.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国家法律、方针、政策或其他有害信息。
2.任课教师旷课2节课及以上。
3.在考试试卷命题、保管、印刷、运送过程中有意泄密。
4.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考试成绩或学生学籍差错20人次以上。
5.有意错发或漏发学生技能证书或毕业证书。
6.有意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、学籍、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。
7.教师不在场,学生实习操作发生事故。
8. 监考不力造成一个考场大面积(5人以上)学生作弊的。
9.学期内未完成教学计划任务的。
10.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。
三、下列之一定为二级教学事故:
1.未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自行请人代课3节以上(含3节)。
2.上课迟到15分钟以上2节以内。
3.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。
4.考试前向学生泄漏考试内容,或在试卷保管、印刷、运送过程中管理不善泄密。
5.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不及时或安排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。
6.因教学管理人员排课、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,让教师或学生在教室空等15分钟以上。
7.因工作疏忽造成学生考试成绩或学生学籍差错10—20人次。
8.教师疏于管理,学生实习时违规操作或发生设备损坏等情况的。
9.因工作疏忽错发或漏发学生技能证书或毕业证书。
10.因工作疏忽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、学籍、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。
11.其他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行为。
四、下列之一定为三级教学事故:
1.未经系部批准自行变更上课时间、地点。
2.未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自行请人代课2节以内(含2节)。
3.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;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。
4.上课时教师中途离开教室。
5.在上课时接听手机。
6.考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或超过规定时间报送成绩。
7.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考试成绩或学生学籍差错10人次以内。
8.教师疏于管理,学生实习时擅自离场的。
9.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,后果不太严重的行为。
五、教学事故发生后,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系部报告,并由系(部)按1次1表的方式做好记录,同时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,并交所在系(部)提出书面意见。系(部)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及相关的调查结果,认定事故的原因、事故等级及事故责任人等,并提出初步意 见后报教务处。
六、二、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核定,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交主管校长核定,必要时可召开校务会核定教学事故。教学事故级别认定后,由教务处通知有关部门,将一、二级教学事故在教学档案记载。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。
七、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罚
视情节在本年度考核时扣发部分年终奖,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。
八、教学事故发生后,发现人或发现部门未能及时(一周内)向教学主管报告,属知情不报同样列为责任人;当事人瞒报或故意不报,加重一级处理。
九、本规定第二、三、四条所述教师上课迟到、旷课,如系不可抗原因(如交通意外、突发疾病或经学校校务会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)所致,可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。
十、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教学活动。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教务处。
本条例于2010年1月22日,首届三次教代会通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