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职工代表应具备的条件、权利和义务
代表应具备的条件:
1.坚持党的路线,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。
2.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,有较强的主人翁意识和一定的民主管理能力,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。
3.模范地遵守师德规范,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。
4.热心为教职工办事,作风正派,办事公道。
5.密切联系群众,正确地代表群众利益,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。
6.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做好本职工作。
7.身体健康,能履行代表职责。
代表的权利:
1.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2.有权按规定的程序,提出提案和议案,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、讨论。
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。
3.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,有权对教代会决议、提案落实情
况进行检查和督促。
4.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、阻挠和打击报复时,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。
代表的义务:
1.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坚持科学发展观,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、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。
2.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,认真宣传、贯彻大会的决议,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。
3.密切联系教职工,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,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,做好群众工作。
4.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提高教育、教学水平,切实做好本职工作,推进学校改革,促进学校发展,维护学校稳定、和谐起表率作用。